聾兒康復的效果與早期干預的程度成正相關關系,這早已是不爭的事實。在明確耳聾性質的前提下,患兒的助聽器佩戴越早越好的觀點也已得到廣泛的承認。但是由于受到表達障礙的影響,周歲內聾兒的助聽器驗配仍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自1995年以來,我們先后接診了96名不滿周歲的嬰兒,并成功地為其中60名聽力障礙者驗配了助聽器。現將我們在這方面的一些體會淺談如下,供同道參考。 1 臨床資料 經各方面檢查確診為感覺神經性聾的患兒共60名,年齡最小者2個月,最大者11個月,平均6個月零6天。 1.1 病因:60名聾兒中,4人在胎兒期母親有過病毒感染;6人母孕期有先兆流產;1人出生時使用了引產器械;13人有過宮內窘迫或產后乏氧;3人有病理性新生兒黃疸;6人有耳聾家族遺傳史;11人有耳毒性藥物用藥史,8人系早產或低體重兒;其余病因不清。 1.2 聽力檢查:全部患兒ABR反應閾均>90dB(nHL);DPOAE結果均有異常改變;MFSSR、40HzAERP和行為測聽均顯示大部分有低頻殘余聽力;聲導抗檢查鼓室功能曲線為“A”或“As”型。1名未滿3個月患兒的搖籃床測聽結果異常。 1.3 影象學檢查:5名聾兒的內耳發育不良,其中2名呈mondini型,3名示前庭導水管擴大;其余患兒內耳結構均未見異常。 2 驗配方法 2.1 耳模的制作: 年齡越小,耳模的更換頻率越快,同時,年齡越小,耳模耳道部分的直徑也就越小,給聲孔的加工帶來不便,但為了達到改善助聽器聲學特性的目的,還必須要對聲孔進行相應的處理。因此提倡使用硬質耳模。必要時可將助聽器的耳鉤、連接膠管、耳模聲孔作為一個整體考慮,通過逐級加大內徑的方法解決高頻聽力補償不足的矛盾。 2.2 耳模的試戴: 耳模制好后,不要立即連同助聽器一起佩戴,而應當先將耳模空載試戴于耳廓耳道內。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讓小兒對耳模有一個適應過程,同時也是為了觀察耳模與耳的吻合程度。為了防止小兒拒戴,在這期間,要采取一些靈活措施分散他的注意力。如果30分鐘后,小兒仍因佩戴耳模而哭鬧不止,應考慮耳模的舒適度是否不夠,此時應取下耳模,仔細觀察耳廓耳道的皮膚有無全部或局部的改變,并加以調整,直至滿意為止。 2.3 助聽器的選擇: 因嬰兒的生長發育較快,耳郭和外耳道的變化較大,因此建議選用耳背式助聽器。同時為防止耳郭負擔過重,在保證聽力補償的前提下,所選助聽器的體積應越小越好。助聽器增益的選擇應充分考慮聽力測試的結果,但要留有足夠的調整余地。嬰兒的聽覺器官容易受到過負荷聲響刺激的損傷,因此所選擇的助聽器應盡量帶有AGC、SC、PC等限制最大聲輸出的裝置。考慮到聽覺的全面發育,如無特殊情況,應雙耳同時驗配助聽器。 2.4 助聽效果的觀察: 這是助聽器驗配的關鍵步驟,對于不同年齡段的聾兒,驗配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1.0-3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 (1) 新生兒反應測試儀法:在測聽室內,將選擇好的助聽器與耳模連接,輕柔的戴在助聽耳上,打開助聽器開關,將音量旋鈕置于1/2-2/3處,然后讓小兒仰臥于搖籃床內,待小兒似睡非睡時,突然給予50_70dB(SPL)的窄帶噪聲或 70-80dB(reHL)的囀音刺激,如果在記錄儀上出現了反應波形,說明小兒感受到了聲音的存在。此時應根據反應波形振幅的大小適當降低助聽器的音量;如果70dB(SPL)的囀音刺激引不出反應,則應提高助聽器的聲輸出,直至反應僅僅出現在上述聲級的聲音刺激下為止。假如將音量旋鈕置于1/3處,就出現了反應,或者置于3/4處仍沒有反應,則說明助聽器的增益過大或過小,應更換其他型號的助聽器后再試。 (2)行為反應觀察法:方法同上,只是給聲方式采用揚聲器或音響玩具,聲刺激下出現的反應依靠肉眼觀察,觀察的內容為四肢的抖動、眼瞼的開合、呼吸節奏的改變等。采取這種方式時,一定要事先對揚聲器或音響玩具的頻率和聲級進行標定。 2. 4-6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 給小兒佩戴相應的助聽器后,使其仰臥,將揚聲器以聲入射角90度的方位置于左右兩側,分別間斷地發出純音、囀音或窄帶噪聲,觀察小兒的行為反應。這些反應包括動作的突然停止、眼球的移動、頭顱的轉動、軀體肌肉的緊張等。為了防止小兒哭鬧和躁動,也可讓家人懷抱小兒進行測試。測試聲給予的方式,除揚聲器外,也可以給予音響玩具聲、日常用品聲、語聲等,但此時一定要用聲級計對到達測試耳的聲音強度進行監控。在聽力補償適宜的前提下,能夠引出反應的聲級視刺激聲的性質不同而有別,純音或囀音,約需50_60dB(reHL),窄帶噪聲約需40_50dB(SPL)。判斷助聽器功率是否合適的條件同0-3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中的判斷條件。 3. 7-12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 此時主要是通過觀察小兒追蹤聲源的行為動作來判定助聽器的聽力補償效果。佩戴好助聽器的小兒,由家人抱坐在安靜環境內,測試者避開他的視線,從一側耳后由小到大給予刺激聲,小兒如能聞及,會出現頭部的轉動。如果30_40dB(SPL)的噪聲或40_50dB(reHL)的囀音,剛剛能引出反應,則表明助聽器的聽力補償效果最佳。否則就應及時調整助聽器的工作狀態,或者更換助聽器。如有條件也可用視覺強化的方法進行助聽器效果評估。 在上述所有的驗配方法中,觀察助聽效果時,要避開除聽覺刺激以外的所有其他刺激,例如視覺、味覺、震動覺等。另外助聽器效果的判定要反復多次才能確定,特別是在出現陰性結果時,更應注意,不能輕意地斷定助聽器無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嬰兒的聽覺器官相對嬌嫩,助聽器的最大聲輸出限制在135-138dB(SPL)以下為宜(參考德國科隆大學耳鼻喉科診所為聾嬰幼兒驗配助聽器的研究中提供的材料和我們的經驗,在此聲輸出強度下,不會產生聲損傷)。 3 結果 我們要求佩戴了助聽器的小兒均要定期復查。條件允許時,每兩周一次,距離較遠,條件不便者最多也不能超過三個月。到目前為止,除8名因家庭地址變動失去聯系,1名安裝了人工耳蝸者外,另外59名患兒的情況盡在掌握中。這其中除有3例因有波動性聽力下降更換了助聽器外,其余患兒的原配助聽器均顯示出良好的工作狀態。已進入正常幼兒園的小兒,有的語言交流幾乎沒有障礙。采取大樣本統計的結果表明,,這些小兒的聽覺語言發育程度均優于周歲后選配助聽器的聾兒。 4 討論 理論和實踐已經證明,目前的醫療水平,對絕大多數感覺神經性聾尚不能提供有效的治療措施。助聽器仍是他們早期獲取聲音刺激的有效工具。然而現階段的助聽器尚不具備主動分析聲音的能力,面對不同的聽力障礙個體,它的作用的發揮可以說完全依賴于驗配者的水平和經驗。對于有主動表達能力的大齡聾兒和成人,助聽器驗配的難度相對較小。可對于小齡聾兒來說,助聽器驗配的難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若要給不滿周歲的聾兒選配好助聽器,就必須充分了解和利用兒童的聽覺發育過程。 0_3個月的小兒,大腦皮層對下級中樞和周圍神經的控制能力較弱,適宜的聲刺激會引出非條件反射性的下意識動作。0_6周的正常小兒,50_70dB(SPL)的噪聲或80dB(reHL)的囀音可使小兒出現驚跳反射、聽瞼反射以及喚醒反應等;6周3個月時,引出反應的聲刺激強度降低10dB。以上聽覺現象在光、痛、溫、觸等刺激下也會出現,因此應盡量避開,防止出現假象。 4個月以上的小兒,大腦皮層對下級中樞的管理作用逐漸加強,可以對聽到的聲音進行分析,表現為有聲定位的能力,先是水平向(6個月之前)后是垂直向,8個月時即可轉動頭部尋找聲源。且隨著月齡的增長,引出小兒出現聽覺定位反應的聲刺激強度也逐漸下降,一般認為4_7個月為囀音(純音)50dB(reHL),噪音45dB(SPL);7_9個月為囀音(純音)45dB(reHL),噪音35dB(SPL);9_12個月為囀音(純音)35dB(reHL),噪音30dB(SPL)。聲定位測試時,應盡量降低視覺和觸覺等其他感覺的刺激強度,盡量減少聽覺注意力的分散,以求測試的準確性。 了解了正常兒童的聽覺發育過程及不同年齡段聽覺反應的方式,就可以利用這些知識來為聾兒選配助聽器。根據我們的經驗,三個月以下聾兒,只要助聽器的聽力補償達到了相應的程度,在適宜的聲音強度刺激下,就會出現多種聽性反射中的一種,喚醒反應是最容易觀察到的一種。8個月以上聽力補償后的兒童對聲音有較明顯的定位能力,家人的呼喚聲是最佳的刺激聲。但是4--8個月聾兒的聽覺反應方式比較模糊,聲定位的行為表現并不理想,聽到聲音后表現最多的反應是當前動作的突然停止。有些易動的患兒,注意力難以集中,聽覺反應的行為很難觀察,此時可讓他用雙手握住測試者的食指,然后再突然給聲,就會感覺到他肉眼覺察不到的肌肉緊張感。借以判斷聽覺反應的存在與否。 值得強調的是,以上所講的助聽器驗配過程,決不可能一次完成,特別對于較大月齡的聾兒,聽覺反應的培養和聽覺能力的提高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小齡聾兒的助聽器驗配需要較長時間的觀察才能完成。條件允許時,我們要求患者至少每周復診一次,每次調試結束后都要告訴家人如何觀察和記錄聾兒的聽覺現象,如何認識和分析這些現象,遇有不能解釋的現象時要及時通報,以便盡快采取措施。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家長的作用,盡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為聾兒選配好助聽器。 在臨床實踐中我們還發現,佩戴助聽器后,聽覺反應出現的時間較正常兒童稍顯滯后,這可能與助聽器需要一定的反應時間有關,但佩戴一段時間后,這種現象消失,其機理尚待探究。
地址:益陽市康富北路83號工程公司門面右側2樓(中心醫院對面)電話:0737-3254887 手機:18500879171
聾兒康復的效果與早期干預的程度成正相關關系,這早已是不爭的事實。在明確耳聾性質的前提下,患兒的助聽器佩戴越早越好的觀點也已得到廣泛的承認。但是由于受到表達障礙的影響,周歲內聾兒的助聽器驗配仍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自1995年以來,我們先后接診了96名不滿周歲的嬰兒,并成功地為其中60名聽力障礙者驗配了助聽器。現將我們在這方面的一些體會淺談如下,供同道參考。
1 臨床資料
經各方面檢查確診為感覺神經性聾的患兒共60名,年齡最小者2個月,最大者11個月,平均6個月零6天。
1.1 病因:60名聾兒中,4人在胎兒期母親有過病毒感染;6人母孕期有先兆流產;1人出生時使用了引產器械;13人有過宮內窘迫或產后乏氧;3人有病理性新生兒黃疸;6人有耳聾家族遺傳史;11人有耳毒性藥物用藥史,8人系早產或低體重兒;其余病因不清。
1.2 聽力檢查:全部患兒ABR反應閾均>90dB(nHL);DPOAE結果均有異常改變;MFSSR、40HzAERP和行為測聽均顯示大部分有低頻殘余聽力;聲導抗檢查鼓室功能曲線為“A”或“As”型。1名未滿3個月患兒的搖籃床測聽結果異常。
1.3 影象學檢查:5名聾兒的內耳發育不良,其中2名呈mondini型,3名示前庭導水管擴大;其余患兒內耳結構均未見異常。
2 驗配方法
2.1 耳模的制作:
年齡越小,耳模的更換頻率越快,同時,年齡越小,耳模耳道部分的直徑也就越小,給聲孔的加工帶來不便,但為了達到改善助聽器聲學特性的目的,還必須要對聲孔進行相應的處理。因此提倡使用硬質耳模。必要時可將助聽器的耳鉤、連接膠管、耳模聲孔作為一個整體考慮,通過逐級加大內徑的方法解決高頻聽力補償不足的矛盾。
2.2 耳模的試戴:
耳模制好后,不要立即連同助聽器一起佩戴,而應當先將耳模空載試戴于耳廓耳道內。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讓小兒對耳模有一個適應過程,同時也是為了觀察耳模與耳的吻合程度。為了防止小兒拒戴,在這期間,要采取一些靈活措施分散他的注意力。如果30分鐘后,小兒仍因佩戴耳模而哭鬧不止,應考慮耳模的舒適度是否不夠,此時應取下耳模,仔細觀察耳廓耳道的皮膚有無全部或局部的改變,并加以調整,直至滿意為止。
2.3 助聽器的選擇:
因嬰兒的生長發育較快,耳郭和外耳道的變化較大,因此建議選用耳背式助聽器。同時為防止耳郭負擔過重,在保證聽力補償的前提下,所選助聽器的體積應越小越好。助聽器增益的選擇應充分考慮聽力測試的結果,但要留有足夠的調整余地。嬰兒的聽覺器官容易受到過負荷聲響刺激的損傷,因此所選擇的助聽器應盡量帶有AGC、SC、PC等限制最大聲輸出的裝置。考慮到聽覺的全面發育,如無特殊情況,應雙耳同時驗配助聽器。
2.4 助聽效果的觀察:
這是助聽器驗配的關鍵步驟,對于不同年齡段的聾兒,驗配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1.0-3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
(1) 新生兒反應測試儀法:在測聽室內,將選擇好的助聽器與耳模連接,輕柔的戴在助聽耳上,打開助聽器開關,將音量旋鈕置于1/2-2/3處,然后讓小兒仰臥于搖籃床內,待小兒似睡非睡時,突然給予50_70dB(SPL)的窄帶噪聲或 70-80dB(reHL)的囀音刺激,如果在記錄儀上出現了反應波形,說明小兒感受到了聲音的存在。此時應根據反應波形振幅的大小適當降低助聽器的音量;如果70dB(SPL)的囀音刺激引不出反應,則應提高助聽器的聲輸出,直至反應僅僅出現在上述聲級的聲音刺激下為止。假如將音量旋鈕置于1/3處,就出現了反應,或者置于3/4處仍沒有反應,則說明助聽器的增益過大或過小,應更換其他型號的助聽器后再試。
(2)行為反應觀察法:方法同上,只是給聲方式采用揚聲器或音響玩具,聲刺激下出現的反應依靠肉眼觀察,觀察的內容為四肢的抖動、眼瞼的開合、呼吸節奏的改變等。采取這種方式時,一定要事先對揚聲器或音響玩具的頻率和聲級進行標定。
2. 4-6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
給小兒佩戴相應的助聽器后,使其仰臥,將揚聲器以聲入射角90度的方位置于左右兩側,分別間斷地發出純音、囀音或窄帶噪聲,觀察小兒的行為反應。這些反應包括動作的突然停止、眼球的移動、頭顱的轉動、軀體肌肉的緊張等。為了防止小兒哭鬧和躁動,也可讓家人懷抱小兒進行測試。測試聲給予的方式,除揚聲器外,也可以給予音響玩具聲、日常用品聲、語聲等,但此時一定要用聲級計對到達測試耳的聲音強度進行監控。在聽力補償適宜的前提下,能夠引出反應的聲級視刺激聲的性質不同而有別,純音或囀音,約需50_60dB(reHL),窄帶噪聲約需40_50dB(SPL)。判斷助聽器功率是否合適的條件同0-3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中的判斷條件。
3. 7-12個月聾兒的助聽器驗配:
此時主要是通過觀察小兒追蹤聲源的行為動作來判定助聽器的聽力補償效果。佩戴好助聽器的小兒,由家人抱坐在安靜環境內,測試者避開他的視線,從一側耳后由小到大給予刺激聲,小兒如能聞及,會出現頭部的轉動。如果30_40dB(SPL)的噪聲或40_50dB(reHL)的囀音,剛剛能引出反應,則表明助聽器的聽力補償效果最佳。否則就應及時調整助聽器的工作狀態,或者更換助聽器。如有條件也可用視覺強化的方法進行助聽器效果評估。
在上述所有的驗配方法中,觀察助聽效果時,要避開除聽覺刺激以外的所有其他刺激,例如視覺、味覺、震動覺等。另外助聽器效果的判定要反復多次才能確定,特別是在出現陰性結果時,更應注意,不能輕意地斷定助聽器無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嬰兒的聽覺器官相對嬌嫩,助聽器的最大聲輸出限制在135-138dB(SPL)以下為宜(參考德國科隆大學耳鼻喉科診所為聾嬰幼兒驗配助聽器的研究中提供的材料和我們的經驗,在此聲輸出強度下,不會產生聲損傷)。
3 結果
我們要求佩戴了助聽器的小兒均要定期復查。條件允許時,每兩周一次,距離較遠,條件不便者最多也不能超過三個月。到目前為止,除8名因家庭地址變動失去聯系,1名安裝了人工耳蝸者外,另外59名患兒的情況盡在掌握中。這其中除有3例因有波動性聽力下降更換了助聽器外,其余患兒的原配助聽器均顯示出良好的工作狀態。已進入正常幼兒園的小兒,有的語言交流幾乎沒有障礙。采取大樣本統計的結果表明,,這些小兒的聽覺語言發育程度均優于周歲后選配助聽器的聾兒。
4 討論
理論和實踐已經證明,目前的醫療水平,對絕大多數感覺神經性聾尚不能提供有效的治療措施。助聽器仍是他們早期獲取聲音刺激的有效工具。然而現階段的助聽器尚不具備主動分析聲音的能力,面對不同的聽力障礙個體,它的作用的發揮可以說完全依賴于驗配者的水平和經驗。對于有主動表達能力的大齡聾兒和成人,助聽器驗配的難度相對較小。可對于小齡聾兒來說,助聽器驗配的難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若要給不滿周歲的聾兒選配好助聽器,就必須充分了解和利用兒童的聽覺發育過程。
0_3個月的小兒,大腦皮層對下級中樞和周圍神經的控制能力較弱,適宜的聲刺激會引出非條件反射性的下意識動作。0_6周的正常小兒,50_70dB(SPL)的噪聲或80dB(reHL)的囀音可使小兒出現驚跳反射、聽瞼反射以及喚醒反應等;6周3個月時,引出反應的聲刺激強度降低10dB。以上聽覺現象在光、痛、溫、觸等刺激下也會出現,因此應盡量避開,防止出現假象。
4個月以上的小兒,大腦皮層對下級中樞的管理作用逐漸加強,可以對聽到的聲音進行分析,表現為有聲定位的能力,先是水平向(6個月之前)后是垂直向,8個月時即可轉動頭部尋找聲源。且隨著月齡的增長,引出小兒出現聽覺定位反應的聲刺激強度也逐漸下降,一般認為4_7個月為囀音(純音)50dB(reHL),噪音45dB(SPL);7_9個月為囀音(純音)45dB(reHL),噪音35dB(SPL);9_12個月為囀音(純音)35dB(reHL),噪音30dB(SPL)。聲定位測試時,應盡量降低視覺和觸覺等其他感覺的刺激強度,盡量減少聽覺注意力的分散,以求測試的準確性。
了解了正常兒童的聽覺發育過程及不同年齡段聽覺反應的方式,就可以利用這些知識來為聾兒選配助聽器。根據我們的經驗,三個月以下聾兒,只要助聽器的聽力補償達到了相應的程度,在適宜的聲音強度刺激下,就會出現多種聽性反射中的一種,喚醒反應是最容易觀察到的一種。8個月以上聽力補償后的兒童對聲音有較明顯的定位能力,家人的呼喚聲是最佳的刺激聲。但是4--8個月聾兒的聽覺反應方式比較模糊,聲定位的行為表現并不理想,聽到聲音后表現最多的反應是當前動作的突然停止。有些易動的患兒,注意力難以集中,聽覺反應的行為很難觀察,此時可讓他用雙手握住測試者的食指,然后再突然給聲,就會感覺到他肉眼覺察不到的肌肉緊張感。借以判斷聽覺反應的存在與否。
值得強調的是,以上所講的助聽器驗配過程,決不可能一次完成,特別對于較大月齡的聾兒,聽覺反應的培養和聽覺能力的提高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小齡聾兒的助聽器驗配需要較長時間的觀察才能完成。條件允許時,我們要求患者至少每周復診一次,每次調試結束后都要告訴家人如何觀察和記錄聾兒的聽覺現象,如何認識和分析這些現象,遇有不能解釋的現象時要及時通報,以便盡快采取措施。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家長的作用,盡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為聾兒選配好助聽器。
在臨床實踐中我們還發現,佩戴助聽器后,聽覺反應出現的時間較正常兒童稍顯滯后,這可能與助聽器需要一定的反應時間有關,但佩戴一段時間后,這種現象消失,其機理尚待探究。
地址:益陽市康富北路83號工程公司門面右側2樓(中心醫院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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